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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新建住宅类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期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异地期房);

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住宅类再交易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3)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增加面积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四、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在2年之内;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增值税发票;

未取得产权的:发改委365体育官网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批复、棚户区改造建房户名单、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票据。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五、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在城镇范围内建造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

未取得产权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工程预算;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建房款;

(2)所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建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六、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翻建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取得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旧房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预算、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翻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翻建房款;

(2)所翻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翻建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翻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七、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大修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复时间在2年之内(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D级);

(3)大修工程费用超过预算三分之一。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批复(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D级);

(3)工程预算;

(4)提取人身份证(产权归属配偶或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5)《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6)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大修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大修房款;

(2)所大修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大修房款。

6.提取须知

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八、正常退休提取(可网办、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当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退休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1)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2)线上办理:“手机公积金”APP

4.应提交资料(线上办理无需上传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线上办理流程

①缴存人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后,管理机构选择“衡阳市”,可通过刷脸实名、支付宝授权和密码三种方式登录。

②点击“业务办理”—“提取类业务”下的“我要提取”—“离、退休提取”,录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号,提交审批。

③系统自动审批。

 

九、提前退休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退休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取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证明,且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3)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已注销;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1.定义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业务有关说明3)身份证及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2)死亡证明(提取业务有关说明4